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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958317N/2020-0007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0-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62-2020-0001 文号 温退役军人发〔2020〕17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退役军人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1-26 15:28:33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浙南产业集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和扩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特制定《温州市退役军人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温州市退役军人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8〕112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温州市关于落实<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人社发〔2019〕16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0〕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坚持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围绕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这项根本任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实现退役军人更高质量、更有梦想、更优创业的就业目标,切实解决温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为落实温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百千万”工作计划,推进万人职业技能培训目标,采取自愿报名、自选专业、政府付费、资格认证的培训模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培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培训前要自行或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与退役军人签订推荐就业协议或承诺,积极推荐退役军人就业,力争实现“入学即入职”。

三、培训对象

    (一)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且能够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

    (二)以下对象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 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

    2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3 无正当理由,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承训机构报到的;

    5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6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人员(复学除外);

    7 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8 经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不符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

四、培训方式

    (一)开展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当年我市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即退即训、全员参加,鼓励历年未就业或有需求退役军人积极参与。主要侧重于岗前必需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开展培训。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为引导退役军人实现自主就业创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竞争能力和积极融入社会,成为温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可以和项目制、技能培训或者其他培训相结合,实现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的无缝对接。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筹组织的专业技能免费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技能培训以促就业为目的,重点培训就业岗位所需知识和专业技能,强化实践环节。

    (三)开展项目制培训。开展项目制培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求,结合本地就业创业特色综合考虑职业培训的类别、周期、成本等因素,通过职业培训进行项目制管理,采取一次性整建制购买培训机构的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模式。具体培训项目依据人社部门公布的项目制目录清单执行。

    (四)开展其他项目培训。开展其他项目的培训可以依据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机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备案的培训机构,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受理审核、社会公示后,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允许在属地范围内开展招生培训工作。如开展跨属地区域招生培训的,须向培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开班。(机构准入条件详见附件1)

六、培训流程

    (一)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前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人员领取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退役军人本人持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退役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到培训机构报到。

    (三)培训机构根据报名的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制定培训计划,填报《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详见附件3)向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开班培训。

    (四)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培训期间对培训机构管理,督促学员日常生活管理,建立检查培训记录和学员回访等机制,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

    (五)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提交《温州市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温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详见附件4)《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详见附件5)、签到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名册、培训授课视频等材料,向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补贴,经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拨付给培训机构。

    (七)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档案,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七、经费保障

    (一)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所需经费:培训总课时不少于8课时,经费每人200元。退役军人岗前适应性培训经费纳入到温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其他培训(包含项目制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其他项目培训)所需经费:其余所需培训经费纳入到温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三)各类培训补贴按规定申领,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四)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拨付培训经费和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温人社发〔2020〕58号)执行)

    (五)当年度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可选择接受一次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培训,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落实解决。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情况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年报制度和重大情况专报制度。实行各地绩效与培训工作挂钩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二)注重政策宣传。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退役军人了解熟悉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三)落实培训管理。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培训补贴,人员资格审核,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实行培训全程监督,落实学员回访和培训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四)加强资金监督。依法做好退役军人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资金管理,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占用、截留培训资金和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

    (五)推进就业服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 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平台,积极推荐退役军人就业。

    (六)开展绩效评估。将退役军人培训工作作为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绩效考评内容之一,纳入双拥考评体系。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对培训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详见附件6)。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止,由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因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温州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准入条件

    2、温州市退役军人参加培训报名表

    3、温州市退役军人职业培训开班申报表

    4、温州市退役军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5、温州市退役军人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名册

    6、温州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绩效评估表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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