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958317N/2021-0005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62-2021-0001 | 文号 | 温退役军人发〔2021〕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房管中心)、医保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相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 号)以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温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兜牢基本退役军人保障底线,着力推动退役军人走向共同富裕,为推动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体现尊崇、公平合理、多元统筹、分类施策”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统筹援助资源,强化政策兜底功能,提升服务退役军人能力,回应困难退役军人关切,不断增强困难退役军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确保退役军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我市共同富裕道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
三、援助范围
具有温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1.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2.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3.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4.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5.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2.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退役军人生活援助制度。建立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梳理、落实各项退役军人救助政策,全面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对符合特困、低保和低边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烈军属家庭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对象家庭的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动态更新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的信息数据。对低保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各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优待性。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统筹纳入。
(二)完善退役军人医疗援助制度。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困难退役军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援助金额封顶线为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有条件的,应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参加政府引导的全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三)完善退役军人住房援助制度。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退役军人教育援助制度。完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就学资助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救助对象,采取减免相关教育费用,发放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完善退役军人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就业救助对象自主就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为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且能够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无法通过市场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落实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六)完善退役军人临时援助制度。加强退役军人救助网络建设,建立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渠道和临时应急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七)完善退役军人社会化援助制度。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关心关爱、法律援助等《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五、办理流程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其他临时性援助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作为提升退役军人幸福感获得感荣誉感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认真排摸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强化数字化赋能,准确掌握困难情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通过联通各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互享、救助申请“一键式”、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资金发放“一键达”,确保困难退役军人援助政策享受全覆盖。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走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帮扶援助,困难对象认定的条件、程序、保障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