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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安置待遇、侮辱英烈者入刑!
时间:2021-03-01 08:58:16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浏览次数: 字体:[ ]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施行。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高空抛物罪……关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中小花特别注意到,在新罪名中增加了冒名顶替罪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一起来看↓↓↓

战友的就业安置待遇

是忠诚和青春换来的应有回报

关乎着个人和家庭的命运

诋毁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更是情理法皆不容

对于冒名顶替事件幕后的

组织、指使者

就该按照刑法规定

从重处罚

以法为盾

真正让尊崇落到实处

新闻+:侵害英烈名誉、荣誉!“辣笔小球”被批捕

据“南京检察”微信公众号3月1日消息,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老班长说:

英雄烈士,不容诋毁!

英雄烈士用鲜血和生命守卫家园,

正是他们的牺牲换来我们的幸福生活,

他们是为我们而死!

如果放任这种诋毁贬损英烈的言行,

不仅影响英烈形象,

也寒了军人的心!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入刑,

必将震慑那些肆意妄为之人,

有利于维护英烈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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