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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5-14 15:24:14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医保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确保我省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为目标,立足济难解困,体现尊崇优待,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尊崇优待。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和 “普惠加优待”要求,在保障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再给予临时性、过渡性帮扶援助,确保我省高水平小康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严格援助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现实表现。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要优先予以帮扶。对被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失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不予帮扶援助。

(四)强化服务效能。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一次申请、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浙江省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体现优待性。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退役军人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二)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当地给予一定医疗援助。具体援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各地根据实际可设定封顶线。有条件地区可探索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三)住房援助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就业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到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六)其他临时性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

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七)社会化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审核。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紧急情况时,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援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其他临时性援助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给予积极协助。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将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在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建设、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扶援助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管理。各地要认真摸清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分类建卡,确保应帮尽帮,不落一人。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定期走访入户,准确掌握家庭经济状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依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优化办理流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设窗口,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走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五)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帮扶援助,困难对象认定的条件、程序、保障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

省医保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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