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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958317N/2023-0009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时间:2023-12-11 16:07:5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点击: 字号:[ ]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裁量基准

1

330224001001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情节严重的判定参考附件2专用裁量表(二)。

2

330224001003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或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情节严重的判定参考附件2专用裁量表(二)。

3

330224001005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情节严重的判定参考附件2专用裁量表(二)。

4

330224002001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5

330224002002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违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行政处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6

330224002003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逾期仍未履行的,罚款数额参考附件2专用裁量表(一)。

7

330224002004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

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3.逾期仍未履行的,罚款数额参考附件2专用裁量表(一)。

8

330224002005

对负有接收安置义务的单位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附件1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wps

附件2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专用裁量表.pdf

附件3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通用裁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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