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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9 10:31:35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修订。现就《办法》主要政策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出台《办法》?

近年来,随着军地政策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陆续出台实施。及时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跟进完善安置待遇与服现役贡献相匹配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强化重德才、重实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激励引导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聚焦备战练兵、积极建功军营的务实举措;是回应军地基层关切,维护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权益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包括总则、军衔和服现役年限计分、奖励和表彰计分、残疾等级计分、其他情形计分、减分情形、工作要求及责任、附则,共8章34条。适用于202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警士)和义务兵。未进行军衔转换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参照《办法》执行。http://wztyjr.wenzhou.gov.cn/art/2023/12/29/art_1229558358_2029766.html

三、量化评分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办法》所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衔等级、服现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现役年限、服现役地区艰苦程度、特殊岗位任(代)职、残疾等级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如何计分?

《办法》统筹考虑新的士兵制度、服现役实际贡献和士兵队伍组成结构等因素,新增军衔计分项,以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的军衔等级梯次设置分值,并适当调整服现役年限分值。《办法》规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服现役月数计分;明确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推后离队的,量化评分截止时间按照离队当月计算;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规范了3种特殊情形量化评分截止时间,力求精准体现衔能匹配和服现役贡献。

五、奖励和表彰计分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标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对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和表彰的分别计分。其中,奖励计分按照战时、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三类奖励,区分不同奖励等级设置分值;表彰计分按照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由高到低设置分值;新增了获得“四有”优秀个人的计分项目。《办法》规定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

六、《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服现役计分有哪些调整?

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办法》将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和海岛服现役计分条件,由原来连续服现役并享受相关津贴一年(含)以上,调整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并根据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待遇情况,对在海岛服现役的计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七、《办法》新增在特殊岗位服现役和相关管理岗位任职计分的考虑和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激励引导广大军士和义务兵长期扎根基层担当奉献,《办法》新增了在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以及服现役期间在分队长(代理排长)、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职务管理岗位任(代)职等计分项,并规定特殊岗位服现役或相关管理岗位任(代)职累计2年(含)以上可按月计分。相应情形认定一般以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职务任免、服现役经历等相应记载为准,人事档案中确无相应记载的,可以以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服现役地点情况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八、《办法》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和子女的优待体现在哪些方面?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办法》在提高烈士子女计分分值的基础上,新增烈士配偶,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子女计分项目,并设置相应分值,以体现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九、《办法》对评分材料核查认定有哪些新规定?

《办法》在进一步规范计分认定依据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军地协同协作,重申计分材料审核、复核规定,强调军地要按规定公示评分结果,充分保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知情权、监督权,确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完善存疑评分材料核查机制,明确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档后,对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量化评分依据材料有疑义的,应当函商其原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查,军队有关部门需在收到核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核实情况。


解读单位: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处

解读人:马骏

联系电话:88051053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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