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958317N/2022-0003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62-2022-0001 | 文号 | 温退役军人〔2022〕2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温州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温州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队伍建设,提高我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综合水平,根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学鉴定,是指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医疗鉴定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第二章 建立医疗卫生专家队伍
第四条 全市建立统一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和监督指导,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专家的推荐、培训。
第五条 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掌握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医疗鉴定的相关知识;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学鉴定工作;
(五)服从优抚对象有关其他伤病情鉴定工作安排。
对于专家库中医疗卫生专家副主任以上医师人员偏少的科目,可通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充实优抚对象医疗卫生专家队伍。
第六条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医疗鉴定需求提出医疗卫生专家库的组建方案,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征求医疗卫生专家本人意见后负责推荐,对被推荐的医疗卫生专家经市卫生健康委进行条件审批、协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并颁发《温州市优抚对象医疗卫生专家聘书》。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自愿加入优抚对象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应当填写《温州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推荐表》,由医疗卫生机构汇总报送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提供医疗卫生专家的个人基本信息、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等资料供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专家聘任条件审批。对列入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开展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专家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专家同意后,直接续聘医疗卫生专家。对自愿续聘的医疗卫生专家履行条件审批程序后,颁发《温州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书》。
医疗卫生专家续聘工作应当与3年一次的医疗卫生专家库调整、补充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章 医疗卫生专家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职责:
(一)参加优抚对象相关病情等医学鉴定业务培训、研讨、交流活动;
(二)参加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医疗鉴定,并按时完成相关病(残)情评定的任务;
(三)对优抚对象医学鉴定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医学鉴定工作。
第十条 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在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根据鉴定内容和需要询问其受伤、救治、残情、患慢性病等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辅助检查;
(二)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慢性病病种范围,独立提出鉴定意见;
(三)履行职责不受干扰、威胁、利诱;
(四)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医疗资料、隐瞒病伤史的被鉴定人停止相应医学鉴定工作;
(五)获得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劳务报酬;
(六)个人信息以及鉴定意见被保护;
(七)对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在医学鉴定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地开展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范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逐项提出伤病情症状是否符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应条款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慢性病病种范围的医学鉴定意见;
(三)保护被鉴定人隐私,妥善保管医学鉴定材料,不丢失、损坏,不私自拍照、复制,不另作他用;
(四)不向被鉴定人和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外的个人和单位透露有关医学鉴定的信息;
(五)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医学鉴定工作,主动申请回避;
(六)配合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医学鉴定解释工作;
(七)不以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身份参加未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允许的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四章 医疗卫生专家队伍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开展医学鉴定工作前,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被鉴定人伤病情况相关的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医疗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建立鉴定专家咨询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复杂伤病情的鉴定案例或者专家组鉴定意见分歧较大的鉴定案例进行研讨并做出意见;
(二)对鉴定执行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医学技术指导意见;
(三)对被鉴定人有争议的鉴定案例提供医学解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专家应当自觉服从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按时参加医学鉴定工作,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现场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影响医学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定期组织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医疗鉴定业务培训、研讨、交流活动,确保医疗卫生专家及时更新医学鉴定、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知识。
第十六条 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信息或推荐条件发生变动的,医疗卫生专家本人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七条 市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视情节暂停其优抚对象医学鉴定资格或者解除聘任;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严重失误的;
(二)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医学鉴定程序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优抚对象医学鉴定劳务报酬包括:现场鉴定劳务费、案件评审费、技术咨询费、培训讲课费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