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和联勤保障部队第906医院温州医疗区部门联合印发《温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细则》
原《温州市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2009年4月13日由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卫生局联合印发,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2年和2024年相继修订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浙江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为了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随之出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实施细则》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障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已就业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经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补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其住院费用中,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的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六、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视同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视同工伤但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未依法视同工伤的,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本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联勤保障部队第906医院温州医疗区作为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指定医疗机构,会同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全市优抚对象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旧伤复发统一医学鉴定确认。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未依法视同工伤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七、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凭《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享受优先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民办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优待,主动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八、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与各级医疗机构“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